业内针对IND时间可能缩短至30天及NDA申请人一次通过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并认为不能一味为了所谓的速度而忽略CDE面临的现实困难。
进一步缩短IND审批时限,是否好事?
在泰格医药与研发客联合举办的2024药政法规科学年会上,嘉宾们讨论了此前网传的全链条促进创新的文件及倍受关注的《北京市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该份文件推动实施“药品补充申请审评时限从200日压缩至60日、IND审批时限从60日压缩至30日”的国家试点,嘉宾们对此认为“可能要充分论证平衡资源,以避免对其他注册审评事项造成影响”。
IND审批时限缩短,需要申办方与临床试验机构加强合作,把伦理审查前置于IND申报、合同签署等试验准备工作平行开展。如果IND审评时限进一步压缩,对申办方临床运营团队也是挑战,需要提升内部SOP适应更快的临床试验开展节奏。
IND审评速度缩短后,NDA环节也需要进一步优化。当前,许多NDA都要经过一轮书面发补,也就是两轮审评。嘉宾们期待充分发挥Pre-NDA会议的作用,能真正帮助申请人前置的解决申报问题,让审评团队更早了解申报资料,提高上市申请的一轮审评通过率。
IND审评时限缩短将面临的挑战
主题为“药品注册热门话题”的圆桌讨论,由再鼎医药注册事务负责人高级副总裁蒋燕萍主持,对近期支持创新药全链条发展、优化审评审批机制进行探讨。
中国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执行院长邵蓉在做报告时说:“我深切感受到管理部门推动创新发展的意愿,但应该全面回顾评价60天的‘默示许可’的落实情况,全面考量CDE的审评人员数量、审评能力、审评资源和审评任务量,针对现状,高效落实60天的默示许可制度,不能一味地为了所谓的速度而忽略CDE面临的困难。”

从左至右为蒋燕萍、由春娜、左珺、朱林、邓万和
从事了20多年药品注册的元羿生物执行副总裁、药政事务负责人左珺表示,网传的某征求意见稿指出,IND或将从60天缩短至40天,临床试验流程或能进一步加快,但还需要看临床试验流程,找到实际制约试验启动的节点。
左珺认为现在的IND 从既往的1年到60个工作日,对新药临床研发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CDE基本能在规定时限甚至提前完成审评。如果伦理和人遗办的批准不依赖于IND批件,实操方面真正前置或完全独立平行,目前IND 时限应该不是临床启动的限速。
如果将IND时限进一步缩短,还需要国家增加审评资源,否则会挤压NDA的审评资源。另外,NDA一次通过比例不高,作为申请人,在提高资料完整性的基础上,还需要特别关注注册检验,避免审评过程中的二次检验。左珺建议考虑进一步优化注册检验过程中的沟通交流,对于确实需要开展额外检验项目的在第一次检验过程中就解决,确保后续审评流程顺利进行。
左珺还表示,目前CDE人力资源很紧张,可以通过进一步简化流程来减轻审评工作量,比如IND批件中要求的沟通交流内容,考虑通过一般技术问题咨询关联IND受理号的方式进行,而不是通过II类会议提交的方式。
葛兰素史克中国注册事务部负责人邓万和认为,缩短IND审批时间对国际多中心试验有一定的影响较大,特别是早期入组时间窗较窄的1、2期试验。但对入组时间长的试验,影响有限。他同时强调了需要密切关注缩短IND审批时间的前置条件。
博安生物研发中心高级副总裁由春娜强调了Pre-NDA会议对于新药上市申请注册流程的重要性。“尤其对于改良型新药,建议申请人进行Pre-NDA会议获得CDE的指导意见,如果放弃会议机会而直接申报NDA可能欲速则不达。”由春娜说。
同时,由春娜希望CDE恢复周三沟通交流日,便于企业更快速、便捷地获得CDE的指导。
蒋燕萍总结认为,注册人应该关注药品从研发到使用所有阶段的注册事务和相关影响因素。国家医保局发布《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指出,今年放入医保目录申报要求新药、新适应症在6月30日之前批准,这对企业和药监系统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此外,随着申请数量大幅增加,NDA审评时限如200工作日基本只能完成第一轮审评,期待后续会考虑优化发补机制缩短第二轮审评和暂停的时间,也得以进一步接近FDA的PDUFA规定的NDA整体时限10个月。同时,业内希望持续增加CDE的审评资源,在申报量急剧增长的情况下审评和沟通交流保持高效高质的进行。
固化制度障碍亟待解决
在探讨《药品管理法》的圆桌讨论中,主持人、瓴路药业药政事务部高级副总裁李洁提到,随着2020年《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境外分段生产等一些固化的制度障碍,预计将逐渐得到解决。
嘉宾们首先探讨了药品分段生产。对于外企而言,向境外持有人深度解释MAH制度颇具挑战,跨国公司集团及组织架构相对复杂,需要额外考虑财务、税务等其他因素。此外,希望境内代理人在承诺责任的同时,还能拥有更多权利,也期待MAH制度能进一步细化并落地,因为这一制度是贯穿《药品管理法》的法律,对企业内部管理决策影响重大。

从左至右为李洁、邵蓉、杨悦以及强生公司中国注册事务部负责人高辉
邵蓉教授同样认为,上海作为MAH制度先行先试的示范区,尽管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也面临挑战。由于上海作为一座土地资源极为珍贵的城市,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存在较大难度。她期望能有更多城市也参与到这一进程中,共同推动政策的实施。
当前,分段生产聚焦于不同生产场地和主体间的模式。现实中生物制品的分段生产多集中于药品注册阶段就已提到案头,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落实,而药品上市后的再提出分段生产的需求面临更大挑战。“今年两会上,我听到的消息至少有5份提案涉及到分段生产议题,预计未来将迎来突破。” 邵蓉说。
为了说明推动中国跨境委托生产取得突破的紧迫性,邵蓉举例说,境外创新药产业链可能是全球化的,若中国未参与其中,即便产业链上的某一环节发生在政治局势不稳定的国家或地区(充满着风险),也符合来我国申请注册的条件,也即有资格来我国提出上市申请;但是如果该产业链的某一环发生在我国,该进口产品则不符合来我国申请的条件。另一个案例涉及生物制品。原液在中国生产,制剂在国外完成,产品全球供应,但却不符合来中国申请的注册条件。这些案例揭示了急需对跨境持有、跨境生产和分段生产切实研究,结合国情和产业现状,提出解决办法。
李洁提问:《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是国家药监局2020年8月为督促境外持有人依法履行药品上市后质量管理主体责任的规定,该法案酝酿将近5年迟迟没出台,产业需要做什么准备?
在引入MAH制度时,清华大学药学院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院长杨悦教授建议境内代理人要优先选择一家持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这样的选择基于其具备的专业资质,确保后续无需进行特别管理,而是可以直接进行属地化管理。
邵蓉强调,境外产品寻找境内代理人应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她回顾过去的中国制药行业,指出在MAH制度实施前,进口药品的经销商往往是具备良好渠道资源的药品经营公司。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给患者造成损害,经销商难逃其责。若境外MAH不配合、不承担和或无法向其追责,是会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其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
随着现行法律的实施,国家明确代理人的主体责任,加强属地化管理。法律明确了境内代理人定位,还明确其主体责任。但代理人和经销商可能是不同主体,也可能是二者合一,因为境外药品在选择境内代理人时,口碑好、渠道广、经验丰富的经销商是首选。在包装、说明书上明确注明代理人名称,以便监管。
在当前资本寒冬的背景下,落实MAH制度对整合资源、节约成本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和企业应该共同努力,推动MAH制度的深入实施。药政科学法规沙龙将持续关注和讨论政策,我们来年再见!

编辑 | 姚嘉
yao.jia@PharmaDJ.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