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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处方药的独占销售权有多重要?

·in 5 hours发布

​•日本主要通过再审查制度和专利权保障新药的独家销售。再审查制度要求企业在药品获批后特定期间收集实际使用数据,由PMDA再确认获批的适应症与安全性;专利权存续期为自专利申请日起20年,且允许最长5年的专利期延长。

•再审查期根据药品类型设定不同时长,且存在延长情况,如采用药物流行病学方法评价、开展设定儿童用法用量临床试验可延长。

•笔者认为,原研药企放弃延长独占销售权对降低药价、减轻日本社会保障制度负担有积极作用,但原研药企研发艰辛,心境复杂。

 

撰文|东内 祥浩(WaRA Consulting)

翻译|郁亮(北京恒创精成医药科技)

中文版翻译编辑、审阅、负责人|医药研发达人主编 高野哲臣(t2T Healthcare股份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2025年11月7日出版,医学研发达人中文版“出海日本”第25期,系列B《日本的监管制度及其实际情况》第十篇)

 

本连载的系列B将介绍日本药品监管制度的基础信息。这一期,将谈一谈处方药的再审查制度及专利权。

 

新药的研发需要投入巨额费用与漫长时间,且其成功概率极低。

 

制药企业虽可通过获取新药批准并上市销售实现可观盈利,但必须依靠新药的销售额(利润)收回研发成本。为此,需通过限制仿制药的销售,尽可能延长独家销售期,以保障充分的利润空间。

 

在日本,新药的独家销售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机制实现:

1. 再审查制度

2. 专利权

根据再审查制度规定,新药在再审查期或受相关专利权保护期间,仿制药将无法获得批准。以下就这两项机制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

 

1. 再审查制度

(1) 再审查制度的定义

由于为新药注册申请开展的临床试验病例数量有限,可以说,能观察到的不良反应是有限的。在获批上市并用于大量患者后,很有可能发现未知的不良反应。此外,临床试验中对患者的症状、年龄、合并发生的疾病、临床试验用药剂量及合并用药的种类等因素均有严格控制,而上市后实际临床应用中,药品的使用场景则呈现更高复杂性。基于上述原因,再审查制度要求企业在药品获得批准后经过特定期间(即再审查期),收集新药在医疗机构实际使用数据,由PMDA对获批的适应症与安全性进行再确认。

 

(2) 再审查申请

获得药品批准的企业,须在再审查期实施生产销售后调查,整合数据并于再审查期届满后3个月内提交再审查申请。PMDA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再次审评,并根据再审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之一:①撤销批准、②删除或修改适应症、③维持现状。同时,PMDA将编制再审查报告并通过网站对外公布。

作为再审查申请附件的可靠性检查,将实施GPSP(药品上市后研究管理规范)检查,其与注册申请阶段GCP检查相类似。

 

(3) 再审查期

再审查期,即新药上市后的数据收集期,由厚生劳动大臣在新药批准时按以下标准确定:

①罕见病用药品的情况

(i)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者:10年

    1)被指定为罕见病用药且属于该适应症的首个批准

    2) 拟儿童用新剂量等明显不同给药剂量的补充批准(新剂量)

(ii)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者:6年超8年以下

    1) 与已获得生产销售批准的药品的有效成分及适应症相同,但给药途径不同的新申请(新给药途径)

    2) 由两种已获得生产销售批准的罕见病用药组成的新复方制剂处方药

②经明确认定,在生产销售后调查中需运用药物流行病学方法,以患者综合疗效为指标(包括长期使用带来的生存期延长、生活质量改善、并发症预防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新药:10年。

(笔者解读:例如,所注册临床试验的药物给药周期为一年,虽在有效性参数方面确认疗效,但由于无法通过临床试验评价其真实终点指标——如生存期延长及综合疗效,故基于申报数据予以批准的同时,要求通过生产销售后调查获取真实终点指标的评价结果。再审查期设定为10年,即为完成该评价所需周期。)

③含新活性成分的药品:8年

④特定用途药品:4年以上6年未满

  特定用途药品指增加设定儿童用法用量,或为此新增剂型,并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

⑤  增加适应症的新药:4年

(笔者解读:若药品首次批准时已设定8年再审查期,在增加适应症获得批准之际,若剩余再审查期超过4年,则以该剩余期作为增加适应症的再审查期(即“剩余期”原则))。

⑥增加用法用量的新药:4年

(笔者解读:与第⑤项情形类似,可能适用剩余期原则)

⑦上述①至⑥所列之外的新药:6年

例如:新复方制剂处方药或新给药途径药品

 

(4) 再审查期的延长

在下列情况下,可延长再审查期:

①对于已获得生产销售批准的药品,若在获批后经认定需采用药物流行病学方法、以患者综合疗效(包括长期使用带来的生存期延长、生活质量改善、并发症预防效果等)为指标进行评价的,可将调查期延长至10年。

②对于在批准时已明确认定需开展设定儿童用法用量的临床试验的药品,若在生产销售批准的审评结束前提交了设定儿童用法用量的开发计划,且无延误地启动了计划中的临床试验的,可在不超过10年的范围内延长调查期。根据2025年5月颁布的修订版《药械法》,对于已制定儿童开发计划的药品,若原再审查期已设定为10年的,其上限可再延长2年。因此,在该法实施(计划为2026年5月1日)后,上限将调整为12年。

 

(5) 再审查期示例

再审查期的设定规则虽如上所述,考虑到纯文字表述或难以理解,现通过图示就笔者设想的多种情形进行说明如下。

  • 新活性成分α获得适应症A的批准,取得8年再审查期。

  • 3年后增加适应症B。虽增加适应症的再审查期规定为4年,但因剩余期更长,故适应症B的再审查期确定为5年。

  • 自首次批准6年后增加适应症C。因剩余期2年短于4年,故适应症C的再审查期设定为4年。

  • 自首次批准9年后,针对适应症A获得新剂量批准。但因已积累9年安全性数据,经认定无需再开展上市后研究,故不再设定再审查期。

  • 新活性成分β获得适应症D的批准,取得8年再审查期。

  • 由于适应症D的适用患者包含儿童,企业与PMDA协商并确定了儿童剂量开发计划。随着儿童临床试验启动,适应症D的再审查期自8年延长2年,变更为10年。

  • 就儿童剂量获得补充批准,取得4年再审查期。

 

图 再审查期的示例

 

以上内容系基于笔者有限经验所作的设想。关于再审查期的实际设定,存在诸多超出预设范畴的情形。对于复杂案例,其再审查期有时可能为多少年直至PMDA审评最终阶段方得以明确。

 

2. 专利权

(1) 药品专利的种类

药品相关专利可依其保护范围作如下分类:

· 物质专利:活性成分本身的专利

· 用途专利:药品适应症的专利

· 生产方法专利:活性成分(物质)生产方法的专利

· 制剂专利:制剂处方组成的专利(缓释制剂、速溶剂等)

· 其他:联合疗法、更有效的用法用量、独创试验方法等

 

(2) 专利存续期

专利权的存续期为自专利申请日起20年。通常专利从申请至注册可能耗时数年,但存续期并非自注册时起算,而是始于申请之日。企业虽期望在其他公司之前就新发现的活性成分提交专利申请,但如此一来,到作为药品获得批准所需耗费时间,因此,在新药获批时相关专利权还剩余期多久就成了一个问题。

 

(3) 专利期延长制度

基于上述原因,考虑到药品在上市后能够有效行使专利权的时间相对有限,故允许最长5年的专利期延长。延长期的计算方式为:自首次临床试验申报提交日或专利注册日中较晚日期起,至该药品获批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年。 

 

3. 仿制药的申请与批准

仿制药的申请及批准遵循以下限制规定:

  • 再审查期内不予受理仿制药申请

  • 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允许仿制药申请,但不会获得批准。

需补充说明的是,如笔者在《笔者精选信息11》中亦曾提及,日本也建立了专利链接制度。该制度系由MHLW/PMDA在审批仿制药时对原研药相关有效专利予以考量的机制,旨在避免仿制药上市后因专利侵权诉讼等问题影响其稳定供应,本质上是将仿制药批准与原研药专利相挂钩的制度。然而,在实行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中,美国、中国等国均会公开仿制药的申请事实。而在日本,除非仿制药企主动披露,否则其申请事实不予公开。此为例证之一,实际上,日本型的专利链接制度被指出存在诸多问题,如对原研药企与仿制药企双方均存在大量不明晰之处。这不仅导致难以通过法院等途径实现纠纷快速解决,亦引发日本制药工业协会(制药协, JPMA)、美国药品研究与制造企业协会(PhRMA)等行业组织提出改进诉求。MHLW为解决这些问题,正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等措施,计划于2026年3月前完成对本制度的修订。

 

笔者精选信息11

独占销售权延长保卫战

如上所述,药企千辛万苦开发新药获得批准,当然想尽办法让独家销售权越长越好。如果新药批准时专利已经到期,那么,企业就只能靠“再审查期”这8年独占市场了。然而8年时间真能把研发成本赚回来吗?真能筹措下一代新药的研发费用吗?

 

其实延长独家销售权的方法只有两种:要么延长“再审查期”,要么延长“专利期”。每种方法里都有不少小策略。

 

例如,为了延长再审查期,若企业计划开发儿童剂量并启动临床试验,则可获得2年延长期。另一种有效方法是增加新的适应症。如正文案例所示,虽然增加适应症B未能延长再审查期,但增加适应症C却获得了新的4年再审查期。然而,此时适应症A的再审查期仍为8年,若其专利期已届满,则8年后针对适应症A的仿制药申请将成为可能。但即便该仿制药获得批准,医院医生虽可将其用于再审查期已结束的适应症A和B,却因适应症C仍处于再审查期内而不能用于该适应症C的治疗。医院会采购这种不能用于适应症C的仿制药吗?这正是抑制仿制药采购的关键所在。由此可见,企业通过选择最佳时机增加适应症,制定防止自家药品销售额下滑的战略。但作为前制药公司员工,笔者认为为了受病痛困扰的患者,本应尽可能早地增加新适应症。

 

其次是通过专利权延长独占销售期的策略。首先,发现新药候选化合物的企业会申请物质专利。随后随着临床试验的推进,会申请用途专利,还会精心开发制剂并申请制剂专利吧。笔者并非专利专家,无法进行详细说明,即便阅读专利申请文件也难以完全理解。仿制药研发企业则试图突破这些严密的专利战略。例如开发不同于生产方法专利的新生产方法,主张不构成对生产方法专利的侵权。由于存在众多仿制药研发企业,它们都力争比其他仿制药企更早提交对再审查期结束药品的仿制申请,因此医药专利诉讼案件时有发生。

 

仿制药获批后,其价格通常仅为原研药的一半。如果原研药研发企业能早日放弃延长独占销售权,药价将会下降,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维持也会稍显轻松。但作为原研药企前员工,深知药物研发的艰辛,心境确实十分复杂。

 

预告:

下一期将在11月下旬出版,是高野哲臣撰写的系列A《日本的临床试验和药品市场》第九篇《推进DCT,日本有哪些措施?(下篇)》。

 

中文版第25期作者简介

东内祥浩先生(Yoshihiro Higashiuchi)

东内祥浩先生是一位拥有20年经验的资深监管事务顾问、监管科学家,负责领导监管活动,包括与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MDA)的咨询、新药申请(NDA)提交和新分子实体(NME)、新适应症/产品线扩展(NILEX)的监管批准,其中包括5个NME和3个NILEX的监管批准。

 

通过13年(自2008年起)组织策划日本药物信息协会(DIA)监管事务培训课程的活动,东内祥浩与PMDA的审评员建立了深厚的个人联系。每年50名学生中有1/3是PMDA的年轻审评员,此外,培训课程的20名辅导员中有1/3是PMDA经验丰富的审评员。

 

2004年,他加入了礼来亚洲,在神户的药品开发部门日本法规事务团队中担任法规科学家,九年后晋升为高级法规科学家。2019年,他加入Amicus Therapeutics,在东京担任法规事务高级经理,并于2022年晋升为法规事务副总监。2024年6月,东内祥浩先生开始了自雇生涯,作为法规顾问。

 

高级日语译者简介

本专栏特邀多名在日本留学、工作多年,拥有丰富经验的学者精准翻译,旨在准确传达作者原意,帮助国内读者更好了解日本的监管理念及产业发展趋势。

 

郁亮女士

北京恒创精成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CEO

北京恒创精成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CEO

沈阳药科大学硕士。曾任北京泰德制药药理研究部经理和国际部经理、北京华卫医药国际部总监、总经理。在中日两国医疗领域交流合作及商务合作已有15年实践经验。北京恒创精成立足于创始团队深厚的药品开发战略、项目管理、临床开发、法规信息及法规事务、对日合作经验与产品商业化经验,基于中国临床需求,致力于引进先进治疗理念和手段,并为合作伙伴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


致谢

 

我们衷心感谢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上海市生物医药科技产业促进中心、泰格医药作为本栏目联合主办单位,并给予我们宝贵的建议和支持。

 

往期回顾

 

第1期(系列A-1):医药研发达人中文版“出海日本”首期:日本临床试验的历史(上)

第2期(系列B-1):日本药监部门的全面介绍|医药研发达人中文版“出海日本”第2期
第3期(系列A-2):ICH E17实施后两级分化的东亚临床试验格局|日本临床试验的历史(下)
第4期(系列C-1):宇山佳明:PMDA监管科学的灵魂人物
第5期(系列B-2):聚焦日本药品监管法规:药事法、药械法
第6期(系列A-3):日本独有的临床试验信息登记网站挑战
第7期(系列B-3):终于出来了!PMDA咨询深度指南
第8期(系列A-4):日本的J-GCP与ICH-GCP有什么区别?ICF有哪些日本特色?
第9期(系列C-3):中村健一:日本国立癌症研究中心如何改变亚洲临床试验格局

第10期(系列B-4):PMDA如何鼓励罕见疾病药物的开发?
第11期(系列A-5):日本临床试验IRB:通往单一IRB、国际化与电子化的期待之路
第12期(系列B-5):日本临床试验申报制度解析:分类、流程与应对
第13期(系列A-6):日本临床试验费用计算方法合理化与透明化:引入基于公平市场价值(FMV)的基准型成本计算模式(上篇)
第14期(系列B-6):日本处方药有哪些注册分类?
第15期(系列C-3):JPMA药品评价委员会中路茂:我的中国路
第16期(系列A-7):日本临床试验费用计算方法合理化与透明化:引入基于公平市场价值(FMV)的基准型成本计算模式(下篇)
第17期(系列C-4):PMDA宇山佳明:日本是开拓亚洲的战略枢纽
第18期(系列B-7):日本处方药注册申请准备的全面工作手册
第19期(系列B-8):日本处方药的申请及审评流程(上篇)

第20期(系列A-8):推进DCT,日本有哪些措施?(上篇)
第21期(系列C-5):《医药研发达人》荣登DIA Global Forum英文杂志

第22期(系列B-9):日本处方药的申请及审评流程(下篇)
第23期(系列C-6):PMDA执行干部国际部门负责人安田尚之的全球使命
第24期(系列C-7):ICH E17下,中日如何借助临床数据互通撬动全球市场|DIA日本年会报道

 

编辑 | 毛冬蕾

mao.donglei@PharmaDJ.com

编辑 | 高野哲臣

t2.takano@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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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再审查制度专利权日本处方药独占销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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