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ption(to License)模式让大药企以较低成本锁定潜力资产,减少了参与Biotech早期项目时的风险。然而,这种模式对于Biotech而言,却容易陷入被动局面:不仅要承担早期研发的投入与高风险, 还要面对大药企是否行权的未知等待。
• Option 最终未被行权的比例不低,除了科学数据不及预期,大药企的战略调整、并购重组等因素同样会导致不行权。这些非科学性因素对Biotech 的估值和运营会造成不小的影响。
• Biotech要想打破被动,就必须在Option协议的条款设计和谈判阶段“前置设防”,建立完善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
撰文 | 王音
近年来,在Biotech(生物医药企业)与Pharma(大药企)的合作中,Option to License(许可选择权协议)模式屡屡被采用; 尤其是在早期管线资产(临床前至 Phase Ⅰ)交易中,Option 协议占据了相当比重,且呈上升趋势。在国际大药企纷纷来中国“扫货”的背景下,Option已然成为中国生物医药早期资产出海合作的一大主流模式。
以下是近期几个中国Biotech出海的代表性Option交易案例:
案例一:百奥赛图 × Radiance Biopharma(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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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肿瘤(HER2/TROP2 双抗 A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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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约定:双方达成独家选择权与授权协议,Radiance 获得对百奥赛图同类首创全人HER2/TROP2 双抗 ADC 的全球独家选择权;约定数据包交付后决定是否行权;行权后取得全球开发、生产及商业化权利,并触发选择权行使费、里程碑付款及个位数净销售额分成。
案例二:先声再明 ×艾伯维(202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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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GPRC5D×BCMA×CD3 三特异性抗体 SIM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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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约定:艾伯维获得 SIM0500 大中华区以外的许可选择权;待Ⅰ期临床数据出炉后决定是否行权;潜在选择权行权费与里程碑付款合计最高10.55亿美元,此外先声再明还享有大中华区以外净销售额分级特许权使用费。
案例三:科伦博泰 × 默沙东(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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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肿瘤(7项不同靶点临床前 ADC,包括TROP2、CLDN18.2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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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约定:科伦博泰将7个项目以全球独占许可或独占许可选择权形式授予默沙东,首付款1.75亿美元,潜在里程碑最高93亿美元;默沙东须在各项目早期临床数据确认后逐项决定是否行权。(2023年10月,默沙东宣布放弃行使其中一个临床前项目的独家选择权。)

厘清概念:Option to License模式是什么?
Option模式,指的是Licensee (通常为Pharma大药企, 即引进方) 在与 Licensor(Biotech生物医药企业,即药物资产的所有方,也是许可方)在正式建立管线资产的许可安排之前,先向Licensor支付一笔相对较低的 Option Fee(选择权费),在约定期间内“锁定”目标管线资产。待约定条件达成后,大药企再决定是否行权。如果行权,大药企即取得该资产的开发与商业化许可权利。
就法律性质而言,Pharma获得的Option 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期权安排”,核心是低成本锁定未来可能的优质资产,而把早期研发的风险转移至Biotech的一端。
大药企为何偏爱Option模式?究其根本,是为了“去风险”(de-risk)。
一是应对迫在眉睫的专利悬崖: 2025至2030年间,全球约3000亿美元的处方药收入将相继失去专利保护,规模是上一轮(2016年约1000亿美元)的三倍。以艾伯维公司的重磅药物Humira为例,该药物专利到期后,年销售额从2022年的212亿美元骤降至2024年的约90亿美元,跌幅超60%。据预测,2026年至2028年将成为本轮专利悬崖冲击的高峰期,大药企因此急需引入外部资产以填补管线空白。
二是规避早期研发的高淘汰率:行业统计显示,临床前分子约90%会在毒性或药代动力学关口折戟,进入Ⅰ期临床的分子仍有超过50%在安全性试验中被淘汰。面对如此高昂的试错成本,Option 模式可以让大药企以较低的选择权费锁定潜在资产,待获得关键试验数据后再决定是否行权,有效地降低了沉没成本。
关键风险:Option不行权,Biotech该怎么办?
行业实践表明,Option 最终未被行权的比例不低。而不行权的原因,并非总是源于科学数据的不及预期。在不少案例中,大药企的非科学性因素,往往是关键推手。
常见的非科学性不行权因素,主要有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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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线竞争:大药企自身拥有同靶点或同适应症的资产,行权将形成内部竞争,因此会优先保留自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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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转型:选择权期间,大药企调整研发重心,原外部合作方向与新战略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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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后资产重新排序:大药企完成重大并购后,新管理层清理存量管线,原合作项目被列为“非核心”资产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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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压力:行权费及后续开发的资源投入,超出大药企当期财务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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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倡导者离职:推动该交易的大药企的内部负责人(Champion)离职后,项目失去推进动力,“人走项目凉”。
应对这些风险,Biotech必须转变思路,从被动等待对方行权,转向强化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构,将单向赋权转变为双向承诺与约束的对等框架。
Biotech打破Option模式下被动地位的关键,在于“前置设防”,即在协议条款设计阶段系统性嵌入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将行权概率、开发周期、机会成本等这些模糊的“不确定性” 转化为可量化、有边界的商业对价,实现风险与收益的结构性平衡。
攻防之道:Biotech九大应对要点
协议条款的谈判,是Biotech掌握主动的关键。以下9个要点,直接关系到Biotech 管线资产价值和企业核心利益:
要点1:明确行权触发点,避免模糊表述
Option 协议非常有必要对行权触发点作出清晰界定。实践中,行权触发点可分为两类:时间型与事件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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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型:在协议中约定一个确定日期 (或自协议生效日起算的固定天数),作为行权截止时点。
此类安排虽然看似结构简洁,缺陷在于可能与实际研发进度脱节。例如,若临床试验因入组缓慢或数据分析延迟而拖期,行权时间节点可能在关键数据尚未产生前已经届满,导致大药企因为biotech尚未形成充分数据而放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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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型:与实际研发节点直接挂钩,在实践中更为常见且合理,常见有3种事件情形:
1. 数据包交付:Biotech 向大药企提交数据包(Data Package),大药企在收到后的约定天数内作出行权决定;
2. 完成概念验证:以完成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POC)为触发条件,即资产在约定研究中达到预设科学标准(POC Criteria),大药企须就此作出行权决定;
3. 新药临床试验申请申报:向监管机构提交新药临床试验申请(IND)后,大药企须在约定期间内作出决定(通常适用于临床前或早期研发阶段)。
要点2:界定数据包内容,防范“移动目标”
数据包往往是行权决策的核心依据。实践中,大药企可能以数据包内容不完整或数据质量不达标为由,不认可行权窗口已正式开启;进而要求 Biotech 补充数据,导致行权期限的拖延。
在“事件型”安排中,以数据包(Data Package)交付作为行权触发点的做法最为普遍。Option 协议通常会进一步细分两个节点:中期数据包(Interim Data Package)和最终数据包(Final Data Package)。
1. 中期数据包:通常在 Phase I/II 的某个关键阶段提交,包括既定样本量患者的未盲化安全性数据、初步药代动力学(PK)及药效学(PD)分析结果、以及研究者评估的初步客观缓解率(ORR)。中期数据包为大药企提供了阶段性评估的依据。若核心数据未达到预期,大药企业可据此决定是否放弃行使选择权并提前终止合作。
2. 最终数据包:通常在 Phase II 完成或达到 概念验证(POC) 后交付,以“数据库锁定(Database Lock)”为基础生成。内容通常包括完整的临床研究报告(CSR)或 主要结果摘要(Topline Summary);最新的临床前及毒理报告;CMC 生产批次及稳定性数据;以及与监管机构(FDA/NMPA 等)的正式沟通纪要。最终数据包是大药企作出“行权或放弃”最终决策的重要依据。
数据包的内容清单是 Option协议谈判的重点之一。实践中,有必要在协议附件中逐项列明数据包的具体构成,从而明确“完整性”的认定标准,从源头避免后续争议。
要点3:设立行权期限的绝对截止日,避免无限拖延
为了防止大药企以补充数据为由不断延迟行权,协议中应设定选择权期限的绝对最长期限(Hard Cap),期满后行权权自动失效。
如果允许行权延期,Biotech 应要求大药企支付延期费(Extension Fee),且延期费不抵扣后续的里程碑付款。
★条款示例:
"The Option Period shall commence on the Effective Date and unequivocally expire upon the earlier of: (i) sixty (60) days following the Deemed Delivery of the Final Data Package, or (ii) December 31, 2027 (the "Hard Cap Date"). Under no circumstances shall the Option Period be extended beyond the Hard Cap Date without Licensor's prior written consent. If Licensee fails to deliver a written, unconditional Notice of Exercise to Licensor prior to the expiration of the Option Period, the Option shall automatically and irrevocably terminate, without requirement of further notice from Licensor."
中文:“选择权期限自生效日开始,并于以下较早者届满时明确终止:(i) 最终数据包视为交付后60天;或 (ii) 2027年12月31日(“绝对截止日”)。在任何情况下,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延期绝对截止日。若被许可方未能在期满前提交书面且无条件的行权通知,选择权将自动且不可撤销地终止,无需许可方另行通知。”
要点4:应对“沉默不作为”及科学分歧的解决机制
为强化行权确定性,建议设置2个机制避免僵局:
1. “视为交付”(Deemed Delivery):Biotech 提交数据包后,大药企须在严格时限内(如15天)提出具体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的,则视为Biotech 交付已完成,自动启动行权决策倒计时。
2. 科学问题的快速争议解决程序:以科学事件为触发点的情况,隐患在于标准认定可能不够清晰,因此有必要在协议中约定评估主体。例如,针对“POC是否已达成”的问题,除联合指导委员会(JSC)外,可引入独立第三方专家的裁决机制(Expert Determination),并设立快速通道,要求在30天内作出终局结论,避免陷入耗时的传统仲裁程序。
要点5:应对预算超支,明确财务分担
若已建立联合指导委员会(JSC)的,大药企可能通过 JSC 主导研发方向(如定义 POC 终点标准),进而导致研发周期拉长或研发费用推高。
基于权责对等原则,若大药企对研发方向有实质影响,甚至有否决权,则应承担或分担相应的财务超支风险。
另一方面,如果因临床入组缓慢、方案反复讨论或外包CRO 费用上涨等情况导致预算超支,协议中也应约定双方的分担方式,避免Biotech陷入现金流紧张的情况。
★条款示例: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upon a budget for the Option Activities (the "Approved Budget"). If the actual Out-of-Pocket Costs incurred by Licensor in conducting such activities exceed the Approved Budget by more than ten percent (10%) (the "Excess Costs"), and provided such Excess Costs are not caused by Licensor's gross negligence or willful misconduct, Licensee shall be obligated to reimburse Licensor for [e.g., 50% / 100%] of such Excess Costs within 30 days of invoice. Licensee's failure to fund such Excess Costs shall result in the immediate suspension or termination of the Option right."
中文:“双方已商定选择权期间活动的预算(“核准预算”)。若许可方实际发生的自付费用超出核准预算10%以上(“超支费用”),且该超支并非由许可方重大过失或故意违约所致,被许可方有义务在收到发票后30天内补偿[约定比例]的超支费用。若被许可方拒绝支付,选择权将立即中止或终止。”
要点6:提前锁定核心财务条款,不留敞口
行权后生效的首付款(Upfront)、里程碑付款(Milestone)及销售分成(Royalty)等核心财务条款,双方应在签署 Option 协议时一并确定,不留到大药企行权时另行协商(To Be Negotiated)。否则,一旦临床数据出炉,Biotech 将面临被双方重新议价、谈判拖延等的局面。财务条款前置锁定,既是保护 Biotech 利益的必要安排,也是对大药企行权决策的合理约束。
要点7:限制竞争行为,保护核心数据
在与Biotech合作期间,大药企将接触到管线信息等Biotech的核心技术与数据。因此,有必要在Option 协议中设立竞业限制条款,防范大药企不行权后,利用所获信息从事竞争性的药物开发。
★条款示例:
"During the Option Period and, in the event Licensee elects not to exercise the Option, for a period of eighteen (18) months thereafter, Licensee and its Affiliates agree that they shall not, independently or in collaboration with any Third Party, directly or indirectly research, develop, manufacture or commercialize any therapeutic compound or biological agent whose primary mechanism of action is directed to the [Specific Target] for the treatment of [Specific Field of Use / Indication]."
中文:“在选择权期间内,以及若被许可方选择不行权后的18个月内,被许可方及其关联方同意,不得独立或与任何第三方合作,直接或间接研发、制造或商业化任何主要作用机制针对[特定靶点]、用于治疗[特定适应症]的治疗性化合物或生物制剂。”
要点8:不行权时, 确保资产的“清洁返还”
若大药企选择不行权,Biotech 需要确保能 “全身而退”,以便顺利寻找新的合作伙伴,不留任何法律或商业上的障碍。为此,尤其要注意以下2点:
1. 商业声誉保护:Option协议应争取约定,若因大药企管线重组、战略转型等非科学性原因而不行权的,双方需联合声明澄清原因,防止资产被误解为存在技术问题,以维护 Biotech 管线的商业声誉与估值。
2. 知识产权反向授权:Option 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若不行权,大药企在合作期间(未行权前)产生的项目新成果、技术改进或衍生IP须以免费、不可撤销的方式反向授权给 Biotech。
反向授权( Grant-back)是在大药厂未行权后,Biotech 保护其自身权益的关键机制。其核心不仅在于IP 在形式上的返还,更关系到Biotech 能否收回完整资产,包括大药企在合作期间基于共同数据申请的外围专利、新发现的生物标志物及相关技术改进,从而避免自由实施(FTO)障碍,不影响后续自主开发或交易。
要点9:控制权变更,做好双向保护
Option期间,任何一方都可能出现控制权变更(Change of Control),协议中应事先设立双向保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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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药企控制权变更:若被并购,新控股方可能对Biotech资产不感兴趣或认为缺乏战略匹配度。Option 协议须约定,控制权变更后,大药企需在限定期限内决定是否行权(“行权加速到期”),逾期则选择权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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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tech 控制权变更:若有第三方有意收购Biotech ,既有的 Option 协议可能成为障碍。建议安排“买断选择权(Buy-out the Option)”, 即Biotech 收到第三方收购要约时,可以支付约定解约金(Break-up Fee)的方式单方面终止Option协议,为 Biotech 保留战略退出的灵活性。

结语:Biotech掌握主动的三大核心维度
Option模式对于Biotech 的核心风险,本质上来源于协议执行期间的“不确定性”。Biotech希望掌握主动,关键就是通过严密的协议条款安排,从3个维度建立确定性:
1. 时间维度:利用“视为交付”与“绝对截止日”等机制防止程序性拖延,让行权周期明确可控。
2. 财务维度:提前确立和锁定财务条款,建立过渡期预算超支分担机制,保障现金流稳定。
3. 资产价值维度:打破合作不对称,行权时互利共赢,不行权则确保资产的清洁返还,避免竞争隐患与 IP 纠纷,为日后的二次交易铺平道路。
商业谈判中,每一个“待确定”(To Be Negotiated)的条款空白,最终往往都会不利于弱势一方。对Biotech而言,Option协议的风险防控应在协议起草和签署的阶段完成。只有在条款设计中对潜在风险与商业博弈进行前瞻性的预判,才能保障核心业务利益和管线资产的商业价值。
注:文中配图由AI生成
作者简介

王音律师,美国 Veritas Law 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目前在波士顿执业。她在生物医药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熟悉中美跨境合作、融资及合规领域。王律师曾担任大型制药公司及中国生物医药企业的首席法律顾问,专业基础扎实,行业视野开阔。如需与王律师探讨本文观点,请发送邮件至 erica.wang@theveritaslaw.com。
编辑 | 徐唯佳
sissi.xu@PharmaD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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