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详述了Enhertu系列案件从一审第一三共面临数亿美元赔偿和全面禁售高压,到二审及仲裁程序Seagen满盘皆输和倒赔数千万律师费的戏剧性反转。绝大多数商业决策者与BD从业人员的第一反应可能是震惊与错愕,以及由此带来的商业决策反思。
然而,除了产品视角和商业决策本身,深入挖掘本案不难发现,巨额商业利益的背后是IP策略和各方对IP制度掌握程度的深层较量;而继续向下深挖,则会发现诸多法律细节在多个关键节点直接决定和影响了本场世纪知产大战的最终走向。
因此,“ADC药王”第二篇将深度解构本案在IP策略与法律细节两大核心维度的底层细节,还原这场惊天逆转的法律真相。在第三篇,我们还会为企业提供规避风险的思路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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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路晓
IP策略和法律标准解构
回顾分别由三个主体视角事实拼接起来的整体案件,会发现这场知产大战的核心战场是:Seagen的2019年申请的延续案专利与第一三共2012年开始布局的专利,哪个才是有效专利。也即:Seagen在2019年申请的039延续案专利,是否构成2004年母案专利合法的“延续案专利”,并享有自2004年开始的专利保护期。
如果构成,则第一三共自2012年开始注册的新平台技术因为晚于延续案039专利的保护期而无效;如果不构成,则第一三共已注册的自有专利仍为有效专利。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更进一步了解案涉专利的实质,其次还需要了解美国判例法所构建的法律判断标准。
2004年母案专利与039延续案专利
Seagen申请2004年母案专利是为奠定其在第一代抗体偶联药物(ADC)领域行业垄断地位,其核心是利用极其庞大的化学通式(Genus),圈定一个涵盖包含2至12个氨基酸及其各种排列组合在内的、在理论上拥有数千万种可能性[1]的超大连接子结构保护网,通过这种极宽泛的纸面描述,可以将未来所有可能出现的、利用酶切肽链来连接抗体与微管蛋白抑制剂毒素的ADC药物全部收入囊中。
039号延续案专利的核心内容是从母案包含4700多万种可能性的超大化学通式中,精准缩减出一个仅由甘氨酸(G)和苯丙氨酸(F)构成的、总数仅81种四肽组合的特定子集,从而在字面外延上跨时空覆盖第一三共GGFG四肽连接子技术。Seagen的延续案专利期初获得了USPTO的批准,但是其是否有效仍然取决于法院的最终判断,而这就涉及美国关于延续案专利效力判断的最新法律标准。
关于“延续案专利”的美国最新法律判断标准
CAFC的判决书中引用和分析了三个核心判例:Re Ruschig、Re Driscoll、Amgen v Sanofi。这三个判例共同构成了美国审查通式延续案专利是否有效的最新法律标准:
(1)在Re Ruschig(1967)[2]中,确立了在判断“专利书面描述”时著名的“林中路标”(Blaze Marks)理论;
(2)在Re Driscoll(1977)[3]中,对“林中路标(Blaze Marks)”提供了进一步细化指引;
(3)在Amgen v.Sanofi(2023)[4]中,在前述两个案例“专利书面描述”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延续案专利必须同时符合“可实施性(Enablement)”要求。
我们将逐一介绍上述三个判例。
(1)Re Ruschig(1967):在1967年由德国制药巨头赫斯特公司(Hoechst)科研人员Ruschig诉美国专利局长(In re Ruschig)的这一里程碑判例中,双方核心争议在于,庞大的通式化合物专利在失效之后,能否针对某款特定化合物主张权利。由此,法院确立了化学领域知产的“林中路标(Blaze Marks)”原则,即,当母案通式包含极其庞大的化学结构选择时(正如Seagen 2004年母案涵盖的4745万种组合),说明书中必须提供明确、具体的“路标”来引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一片森林中精准地挑出某一个特定树木(子集);由于2004年母案根本没有给GGFG四肽结构提供任何特殊的文字指引或实施例路标,CAFC据此认定Seagen 2020年的039号延续案属于看中Enhertu商业成功后的事后拼凑,缺乏充分的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而无法享有母案优先权,最终导致其延续案专利被宣告无效。
(2)Re Driscoll(1977):在1977年由发明人德里斯科尔诉美国专利局长(In re Driscoll,562 F.2d 1245)的这一经典判例中,双方核心争议在于马库什化学通式中一个被限缩的“特定子集(Subgenus)”是否具备充分的书面描述基础,由此法院确立了子集选择必须具备“独立结构清晰性”的法律原则。该判例指出,如果发明人试图在延续案中主张一个较小的化学结构子集,那么该子集在原始母案说明书中必须作为一个独立且界限清晰的紧密整体(Identifiable Group)被明确提及,而不能仅仅是后期根据竞争对手的产品,从母案海量毫无关联的可能性中“拼凑组合”出来的结果。
在2004年的母案中,Seagen只是散落罗列了各种氨基酸的可能性,并没有将甘氨酸(G)和苯丙氨酸(F)单独打包组合成一个具有“独立清晰性”的81种四肽子集,Seagen原本将Re Driscoll案例作为支持其诉求的法律权威,但却被CAFC明确告知先例与本案的显著区别,反而成为反对Seagen主张的理由。
(3)Amgen v.Sanofi(2023):在2023年由安进公司诉赛诺菲公司(Amgen Inc.v.Sanofi,598 U.S.594)的这一最高法院最新里程碑判例中,双方核心争议在于功能性或宽泛通式描述的生物医药专利是否满足“可实施性(Enablement)”的法定标准。由此,法院重申并收紧了对抗大网专利的“过度试验(Undue Experimentation)”原则。
最高法院裁定,发明人描述的权利要求范围有多大,其说明书就必须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制造并使用全范围的产品;如果权利要求涵盖了巨大的可能性,而他人要找出其中真正有效的结构必须付出旷日持久的“过度试验”代价,则该专利无效。由于2004年母案根本没有预测和教导不同位置上氨基酸微调对ADC药物在血浆中稳定性的颠覆性影响,技术人员要从其4745万种组合中摸索出兼具“高血液循环稳定”与“高细胞内裂解率”的Enhertu结构,必须进行巨量的过度试验,这显然不符合“可实施性”的要求。
法律细节解构
如果对四肽连接子专利的争夺是核心主战场的话,那么在主战场之外,还存在更为隐蔽的“法律细节偏战场”,这些不易被人发现的细小法律问题却在暗中扭转了案件的事实走向,并重塑了各方的商业利益格局。
诉讼时效管理
Seagen在本案中采取了行政确权(向USPTO提交延续案申请)、合同违约仲裁(依据2008年合作协议提起AAA仲裁)以及专利侵权诉讼(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三重追索路径同步开展的策略,旨在最大程度地确保维权成功率。其中依据早期合作协议IP归属条款提起的违约仲裁,本来是最为容易的捷径,因该追索路径的重点在于证明第一三共的GGFG四肽连接子技术来源于Seagen的最初ADC技术(较为明显),那么根据合同条款,改进成果的专利就应当归属于Seagen,而无需跨越“延续案专利”最新法律标准鸿沟。但可惜,因为商业决策(不看好第一三共的技术)也好、未作时效管理也罢,最终的结果是Seagen错失了最有利的追索途径,而不得不面对艰难的“IP主战场”。
诉讼策略选择
Seagen的诉讼策略一方面体现了其对美国专利诉讼地缘管辖优势的熟练运用,但另一方面,在长线法律风险的管理上,则暴露出其对在先判例法适用和上诉可能性的短视:
(1)Seagen选择在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E.D.Tex.)提起诉讼,该法院在审判程序和陪审团裁决上普遍倾向于专利权人。这一地缘策略在初期取得了预期成果,一审法院陪审团做出支持侵权成立的裁决,并支持了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
(2)尽管在Seagen提起诉讼的2020年,最高法院关于可实施性标准的Amgen v.Sanofi(2023)判例尚未作出,但化学领域关于“通式-子集”书面描述要求的基石判例In re Ruschig(1967)和In re Driscoll(1977)早已确立了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理性评估表明,039号专利在缺乏原始字面指引(林中路标)以及后续拼凑特定氨基酸子集的情况下,其在二审上诉程序中面临被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CAFC)推翻的法律风险极高。
Seagen最终作出在主战场开展高难度较量的决策,很有可能是在商业利益驱动下的激进决策后果。如果当初可以在全面评估诉讼成本、论证实体主张瑕疵以及上诉法院适用在先判例法律标准后,对该“潜水艇专利”的诉讼胜率进行更审慎的评估和判断,双方或可采取更为务实的商业和解方案。
合同条款设计
在跨境医药BD交易中,合同条款的顶层设计不仅是确定交易对价的商业依据,更是排布风险隔离带的法律防线。本案知产纠纷既暴露了第一三共在改进成果归属条款上的疏忽、Seagen与第一三共因在终止协议时对条款延续效力的忽略等反面案例,也展示了阿斯利康在BD交易时采取全面条款保护的正向案例。
(1)概括放弃IP归属(反向案例)
第一三共在2008年签署《合作协议》时,未能对基于许可技术所衍生出的广义知识产权边界进行有效限缩与防御性锁定。第一三共虽处于相对弱势的谈判地位,但其未能通过合同条款对Seagen未来可能利用联合研发成果或派生数据去反向申请“宽泛通式/延续案专利”的权利做出明确的边界限制,导致了Seagen能够在此后长期“潜伏”,并在观察到Enhertu的商业成功后,利用母案通式定点限缩并取得039号延续案专利,从而对第一三共构成了长达数年的知产威胁。
该案例表明,即便在谈判地位不对等的早期交易中,处于弱势的引进方(Licensee)也必须尽最大努力争取对出让方(Licensor)全面知识产权归属权的限制性条款,防止己方后续的独立改良成果被出让方通过延续案等程序手段实施反向商业伏击。
(2)条款延续效力审查缺失(反向案例)
第一三共和Seagen在终止合作协议时,未能对2008年母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归属争议、保密信息追溯、以及研发成果审计”等核心请求权条款的延续效力进行精密的切割或重申,导致合作终止后,原合同项下的实体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协议的终止而陷入定义模糊、依据不足的境地。这不仅为其后续在AAA仲裁中因缺乏明确合同条文支撑以及错过时效而全盘皆输埋下了伏笔,也警示制药企业在签署任何BD项目的终止或退出协议时,必须对需要跨越合同生命周期的权利条款进行逐项盘点与特别约定,严防核心诉权随着终止协议的生效而实质消灭。
(3)知产风险转嫁条款保护(正向案例)
与前述的合同条款瑕疵相反,阿斯利康在与第一三共签署共同开发合同时,前瞻性地引入了第三方特许权使用费减让机制(Royalty Offset/Anti-Stacking Clause),为应对后发“潜水艇专利”突袭提供了标准范本。该条款约定,若在项目商业化期间遭遇不可归责于己方的第三方专利侵权指控,且为维持项目实施而不得不向第三方支付许可费以获取授权时,阿斯利康有权在后续应付给第一三共的销售分成中,按特定比例直接扣减或设置应付分成总额的上限(Cap)。该条款成功通过合同私法自治,将外部未知的行政与知产合规风险在合伙人内部进行了合理的商业分摊,有效锁定了项目引入方的财务安全红线,成为本案中最为成功的正向风控实践。
敬请期待本系列最后一篇的BD交易各方前置性的风险防御指南。
参考来源:
[1]根据CAFC判决书描述,2004年母案通式(Genus)通过将四肽位置上的氨基酸及其L/D型异构体进行无限制罗列,理论上涵盖834=47,458,321(约4745万)种四肽连接子可能。
[2]见Re Ruschig案判决书原文:https://law.justia.com/cases/federal/appellate-courts/F2/379/990/361853/
[3]见Re Driscoll案判决书原文https://case-law.vlex.com/vid/application-of-driscoll-patent-892972346
[4]见Amgen v. Sanofi案判决书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2pdf/21-757_k5g1.pdf
作者简介
路晓,某A股上市医药公司涉外法务负责人,兼具中国与英国双法域背景(通过英国事务律师资格考试)。在 FDA 监管要求、医药 License-in/License-out 谈判、海外IP布局与财务税筹搭建等领域拥有丰富经验,曾负责牵头建立多项药企内部整套跨境BD业务实务指引,并主导多起涉及 HKIAC 等机构的医药国际仲裁应诉。邮箱:luxiao@yiling.cn
编辑 | 姚嘉
yao.jia@PharmaDJ.com
编辑| 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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