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确释放了“加速通道+早期协同”的利好,但核心在于提速不降标;
• 优先支持恶性肿瘤、罕见病等领域,推动资源向高临床价值方向集中,同时在全球竞争中抢占制高点;
• 企业需确保非临床研究充分揭示产品特有风险,临床试验设计聚焦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和经科学验证的临床获益终点;
• 建议企业强化法规注册、医学临床、CMC研发三位一体的紧密协作机制。
2026年7月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三份重磅文件,《国家药监局关于优化细胞与基因治疗药品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及《细胞治疗药品范围和归类技术指导原则(2026年版)》《基因治疗药品范围和归类技术指导原则(2026年版)》。新政从研发提速、专项支持、检验优化、专家支持、标准跟进五个维度发力,标志着我国CGT药品监管框架正式迈入系统化、精细化的新阶段。
然而,行业对这一系列鼓励创新的政策利好尚在消化之际,7月23日,《Science》杂志与Retraction Watch的联合调查,将尘封一年之久的小美悲剧重新拉入公众视野。这起由顶级期刊揭露的IIT事件,为行业蒙上了阴影。
研发客专访了前CDE生物制品临床部部长高晨燕、前CDE生物制品临床部高级审评专家高建超。两人现任昌平实验室监管科学领域专家,长期深度参与中国CGT药品监管体系构建,兼具丰富审评实践与前沿学术视野。访谈中,他们从监管考量和企业实操两个维度,解读新政要义,探讨企业如何精准评估注册临床试验的风险获益、避免在分类定位和申报路径上走弯路,并就“审评提速但标准不降”对研发能力提出的更高要求,给出了具体建议。
CDE加速通道+早期协同
研发客:二位专家好!我国CGT监管走过了一段从政策反复到逐步系统化的历程。从国家818号令对生物医药产业顶层设计的战略定调,到药监局陆续出台先进治疗药品技术指南,再到近期集中发布三份优化CGT产品审评审批的文件,这一系列政策组合向产业释放了怎样的利好信号?
高晨燕、高建超:
这份公告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球CGT赛道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对产业界的一次重要政策信号释放。它明确释放了“加速通道+早期协同”的利好,但核心在于提速不降标,这与过去监管部门反复强调的以临床获益为核心一脉相承。监管部门在提速的同时,并未放松对产品本质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把关。30日通道主要针对IND阶段,旨在缩短行政审评时间,让符合条件的创新CGT产品更快进入人体试验。但这并不意味着早期数据可以降低标准。相反,公告鼓励企业早期与中检院开展质量研究和分析方法转移,正是为了通过前置沟通,减少后期注册检验的重复实验,提高效率,同时确保质量标准从源头就得到验证。
研发客:于企业而言,需要特别注意哪些“提速但标准未放松”的审评原则?
高晨燕、高建超:
企业特别需要注意的原则包括:早期准备与前瞻性规划,不要把30日通道理解为“简化材料”。企业应提前布局与监管的沟通,在CMC和临床前研究环节投入足够资源,确保工艺稳健性和临床前数据的完整性,这是后期提速的基础。
数据完整性与透明度,加速并不等于降低数据要求。任何数据质量瑕疵(如选择性报告、统计偏差)在审评中都会被放大。建议企业严格遵循ICH GCP和国内法规,建立可追溯的审计轨迹。风险-获益的科学论证,企业需要主动采用结构化框架进行内部评估,提前准备应对监管疑问的证据包。尤其是对于高风险的CGT产品,要提前论证试验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并展示长期随访计划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链条合规意识,提速通道有“符合条件”的前提,企业需准确理解入选标准,并在整个研发链条中保持一致性。任何环节的松懈,都可能导致通道优势无法兑现,甚至面临更严格的后续审评。
监管部门为何优先遴选五大适应症领域?
研发客:《公告》明确聚焦“恶性肿瘤、罕见病、遗传性疾病、免疫系统疾病、神经退行性疾病”等重点领域。您认为,CDE选择这些领域的主要考量是什么?什么样的“临床价值”论证更容易获得监管认可?我记得两位专家在学术文献[1]中强调,明确的临床获益是细胞治疗产品获得上市的前提,且未经验证或替代终点通常不被接受为确认性临床试验中的主要疗效评估标准。
高晨燕、高建超:
这个问题问得很好。这些重点适应症领域的选择,体现了监管部门在鼓励前沿创新的同时,高度注重临床急需和公共卫生价值的导向,是基于疾病负担、现有治疗手段的局限性以及CGT技术自身优势的综合考量。
CGT技术在这些领域展现出独特的机制优势。通过精准的基因修饰、细胞重编程或基因递送,实现“一次性干预、长期甚至终身获益”的潜力,这与传统小分子或抗体药物的持续给药模式形成鲜明对比。监管部门优先支持这些领域,正是希望通过政策引导,推动资源向高临床价值方向集中,同时在全球竞争中抢占制高点。这些适应症的选择,实质上是把CGT的“精准、潜力大”特性与患者最迫切的临床痛点进行了高效匹配。临床价值的判定取决于临床获益,这也是药物临床试验的核心原则。
通常来说,容易被国内监管机构认可的临床获益包括直接关联患者的核心临床结局,如总生存期、功能改善评分或生活质量提升等已经得到临床验证的研究终点,而非仅依赖替代性生物标志物(除非有充分科学依据支持其预测价值);针对特定人群的显著获益,尤其是对现有标准治疗无效、耐药或不耐受的患者群体,展示出优于历史对照或同期对照的疗效,且安全性可接受;以及创新机制带来的差异化价值,清晰阐述产品独特的作用机制如何解决现有疗法的短板,并提供可靠的临床证据链支持。
两份指导原则解决了哪些分类不清晰的困扰?
研发客:两份归类指导原则首次明确了以“物质基础及活性成分”为主,综合生产工艺、作用机制进行类别判定。这一分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细胞和基因治疗的边界随着技术发展而日益模糊,如“in vivo CAR-T”等新技术同时具有细胞和基因治疗的特征。而两位老师曾在学术文献[2]中强调,不同类别的风险特征与控制要求存在显著差异。在指导原则发布前,分类不清晰给企业申报和审评工作带来了哪些实际困扰?
高晨燕、高建超:
确实,这两份归类指导原则填补了长期以来CGT领域监管框架中的一项重要空白,清晰界定了细胞治疗产品和基因治疗产品的范围,这有助于减少模糊地带,提升监管一致性和可预期性。
例如,经过基因编辑增强功能的免疫细胞产品,因同时涉及基因递送和细胞功能重编程,分类边界模糊。部分企业可能按细胞治疗路径申报,重点准备细胞产品质量控制和体内分布数据;而审评中若被倾向认定为基因治疗,则需要额外强化载体安全性(如插入突变风险)、基因表达持久性等方面的证据。可能导致多次补充研究数据,影响整体开发节奏。
指导原则明确将其归类后,此类困扰将大幅减少。但同时需要明确的是,监管分类与具体的技术标准、研究要求是两个不同层面的工具,不能混为一谈。它们的目的和使用场景存在本质差异。监管分类的主要目的是界定产品的监管属性,帮助监管部门和企业快速定位适用的监管法规框架,更侧重于“定性”和“分流”,是监管体系的“入口”和“目录”,其作用是保障监管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监管尺度的适当性。而技术标准是解决“如何做”的问题,针对具体产品的作用机制和风险特征等提供详细、可操作的研发标准。二者相辅相成,但不能替代:分类清晰了,能让企业更精准地选择和组合适用的技术标准,避免走弯路;技术标准的深化,则为不同类别产品提供差异化的风险控制工具。
即使边界模糊的新技术出现,分类也能为其提供一个明确的“监管归宿”,后续再通过沟通交流等方式,细化技术要求。例如,同属于基因治疗范畴的in vivo CAR-T,不同载体平台的风险特征和适用技术要求存在明显差异,采用基因组整合性载体平台的产品,需重点关注基因整合风险、插入突变潜能以及长期基因表达的持久性和安全性;而采用mRNA等瞬时表达系统的产品,关注的重点则更多转向递送系统(LNP等)的免疫原性、mRNA稳定性、瞬时表达效率以及重复给药可能带来的累积毒性等方面。
in vivo CAR-T为何归入基因治疗?
研发客:新的分类标准中,以“物质基础及活性成分”为主,综合生产工艺、作用机制进行判定。在实际审评中,这三个判定要素哪一个最可能成为关键考量?例如,某产品在物质基础层面符合CTMP特征,但在作用机制上更接近GTMP,审评时会如何决策?文件特别提到了in vivo CAR-T、红细胞装载核酸的归属,监管部门分类时最核心的风险考量是什么?
高晨燕、高建超:
这个问题切中了新版归类指导原则的核心方法论。在实际审评中,“物质基础及活性成分”通常是最核心、最具决定性的考量要素。它直接回答了“产品本质是什么”的问题,活性成分是细胞实体本身,还是基因递送载体/核酸序列?这为后续监管框架的选择奠定了基础。
生产工艺和作用机制则作为重要辅助要素,用于处理复杂或边界情况,帮助更准确地评估风险特征和控制重点。如果出现要素间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如某产品物质基础层面更符合细胞治疗药品(CTMP)特征,但在作用机制上更接近基因治疗药品(GTMP)),审评部门会进行综合权重判断,以物质基础为主,同时充分考量风险匹配度。优先确保监管属性与产品最显著的风险特征相适应,避免监管“错配”。例如,若活性成分的核心是基因修饰后的递送与表达,即使有细胞层面的体现,也可能被判定为GTMP,以匹配基因相关长期安全性要求。这些案例可以帮助产业界理解“物质基础优先”的逻辑一致性,帮助企业从研发早期就围绕活性成分的本质设计产品和申报策略,而非仅看最终功能表现。同时,也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与规范并行,即使是融合技术,也能找到清晰的监管“归宿”,降低不确定性,引导企业针对性加强高风险环节的控制。
政策红利下,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研发客:综合三份文件,监管释放的信号是审评效率在提升,但监管的标准也更加明确了。两位老师可以依据自己多年的审评经验,给正在或计划申报CGT药品的企业一些提醒/建议吗?
高晨燕、高建超:
综合公告和两份指导原则,监管确实发出了“提速+清晰化”的明确信号:30日IND通道、早期协同机制、分类框架厘清,这些都为优质创新打开了更快通道。但正如“提速不降标”的核心原则,企业必须同步提升自身规范性和前瞻性能力,才能真正抓住机遇。对正在或计划申报CGT药品的企业,建议重点注意以下方面:
产品分类与早期沟通交流,这是决定后续研发路径是否高效的关键第一步,尽早与监管机构沟通交流以获得监管部门的正式分类确认,同时,利用公告鼓励的早期与中检院质量研究和分析方法转移机制,提前解决CMC痛点。
无论审评提速到什么程度,数据质量永远是决定成败的底线。企业需确保非临床研究充分揭示产品特有风险,临床试验设计聚焦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和经科学验证的临床获益终点。在国内多元化临床研究路径下,无论是IND试验还是818号令备案研究,都必须执行统一的高标准GCP,确保过程合规、数据完整可追溯、统计分析严谨。法规注册-医学-研发团队的密切配合,CGT研发高度复杂,跨领域协同是制胜关键。
建议企业强化法规注册、医学临床、CMC研发三位一体的紧密协作机制,特别在工艺变更管理、长期随访计划制定、边界产品风险控制等方面,跨团队协同能显著降低后期返工风险。这也是应对商业化阶段大规模生产一致性挑战的重要基础。中国CGT产业正迎来政策红利期,提速通道为有准备的企业提供了难得窗口,期待更多企业通过严谨规范的研发,将“中国速度”真正转化为高价值临床成果和产业竞争力。
专家简介

高晨燕教授现任昌平实验室监管科学研究与临床开发支持中心主任、研究员、资深科学家,是中国CGT产品监管体系的奠基人之一,曾任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生物制品临床部部长,从事药品审评工作35年,主持起草了《细胞治疗产品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人源性干细胞及其衍生细胞治疗产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多项核心法规,参与世界卫生组织(WHO)疫苗国家监管体系评估并顺利通过,同时作为WHO新冠疫苗审评专家参与国际监管协调。

高建超博士现任昌平实验室副研究员,此前在曾任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生物制品临床部高级审评员,是CGT领域的资深审评专家。在CDE任职期间,他是国内首个CAR-T产品和首个干细胞上市产品的主审审评员,直接参与了我国CGT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审评决策,组织起草了多个CGT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并作为中国工作组成员参与ICH国际协调会议相关议题讨论,代表中国参与CGT领域国际监管标准的制定。
涉及文献:
[1]Gao J, Gao C.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of stem cell-based therapies in China[J]. Cell Proliferation, 2022, 55(8): e13217.
[2]高建超, 胡宝洋, 邓宏魁, 魏文胜, 马军, 王越, 宋瑞霖, 高晨燕. 《我国细胞和基因治疗产业面临的挑战及协同创新的策略建议》[J].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 2025, 20(5): 481-489
下期预告:
CGT企业如何解读三份CGT审评审批优化文件,有哪些实操层面的期许?
编辑 | 姚嘉
yao.jia@PharmaD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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