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生物等效性试验(BE)备案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BE试验备案范围,完善BE备案工作程序,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经广泛调研和讨论,药审中心组织修订了《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见附件1),并形成共性问题解答(见附件2)。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27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
2.《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共性问题解答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6年10月27日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更多详情
为优化生物等效性试验(BE)备案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BE试验备案范围,完善BE备案工作程序,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经广泛调研和讨论,药审中心组织修订了《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见附件1),并形成共性问题解答(见附件2)。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27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
2.《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共性问题解答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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