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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及共性问题解答的通告(2026年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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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生物等效性试验(BE)备案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BE试验备案范围,完善BE备案工作程序,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经广泛调研和讨论,药审中心组织修订了《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见附件1),并形成共性问题解答(见附件2)。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27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

2.《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共性问题解答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6年10月27日


1.国家卫生健康委罕见病诊疗与保障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docx (10.83 K)

2.罕见病目录申请表.docx (12.53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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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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